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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土地中包括神明會、日治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名字住址資料不全、所有權人非自然人或法人。這四大類總計五萬八千九百八十四筆,逾期沒人申報或申請登記,都會直接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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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裕盛

    在從事祭祀公業的申報工作中,總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例,「指定繼承制」或「代表繼承制」就是其中的一種。何謂「指定繼承制」或「代表繼承制」?請先看下面的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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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此次大法官釋憲認為此項規定並不違憲,但有必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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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姓源起

(一)得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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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裕盛

    說起「祭祀公業」,有人誤以為它是屬於殯葬業,因為有祭祀二字;也有人理解為某種協會組織,因為他將公業聽成公會。兩種誤解都沾到了邊,卻非正解。祭祀公業確實涉及到拜拜及祖先,但它涉及到人及不動產的處理,存在著法律問題,故應該是屬於法律服務業;而祭祀公業的組成,的確會有成員,其組織型態是一群人的集合,這點跟公會有點像。儘管如此,我們自己比較喜歡把祭祀公業的服務稱之為365行外的1行,即第36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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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祭祀公業條例實行後,已逝派下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性別與婚姻狀態,只要有祭祀事實者,都應列為派下現員。

2.若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則應依規約辦理;如無規約則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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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

1.內政部民政司_祭祀公業及神明會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asp?cid=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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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1.依本院職務上所知者,系爭土地之處分並非單一個案,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陸續所出售之土地恐上達四、五百筆,原告所提起與本案相類型訴訟繫屬中逾廿件,交易相對人亦高達上百位,如此大規模之土地處分,何以逾廿年來除原告以外,均無其他派下員提出異議訴請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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