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土地糾紛案,纏訟多時,歷經四宗購地者敗訴後,終於產生了第一宗購地者勝訴的判決了。

(節錄)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土地糾紛案,終於拿到勝訴判決書,這次法官以原告有違民法第148條按權力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判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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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祭祀公業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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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碩論作者明白寫出現今祭祀公業為何難以申報清理的原因:

「但該條例似因立法委員認為不應一次性的介入祭祀公業之管制,成效不如預期,現行條文無法涵蓋祭祀公業各種複雜狀況,還需要各主管機關成立諮詢委員會協助清理,祭祀公業之存在年代久遠,而派下員人數眾多組織龐大,多數成員難以聯絡,文件之提出有其難度,有財產處分與法制系統建置之難題存在,如何銜接過去舊制與目前新制,並且符合憲法及民法上兩性平權繼承之體系,不過分扞格過去習慣又能使其與時俱進,皆是這部法律後續修正,所要面臨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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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祭祀公業的派下權與財產分配,究竟是要遵循傳統、以男性子嗣為主?

或是基於性別平等、讓女性子嗣也能參與祭祀公業的組成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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