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
1.依本院職務上所知者,系爭土地之處分並非單一個案,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陸續所出售之土地恐上達四、五百筆,原告所提起與本案相類型訴訟繫屬中逾廿件,交易相對人亦高達上百位,如此大規模之土地處分,何以逾廿年來除原告以外,均無其他派下員提出異議訴請塗銷?
2.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3.原告提起此波塗銷所有權登記訴訟實已造成寒蟬效應,亦即所有與祭祀公業買賣交易之相對人不論歷時多久,均有可能隨時遭派下員訴追塗銷,亦造成社會大眾普遍對祭祀公業之觀感不佳及與祭祀公業之交易安全有所疑慮,而不願再與祭祀公業進行任何交易。
4.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依民法第148條之規定,應為法所不許。
【裁判字號】102,重訴,467
【裁判日期】1030919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資料來源: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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