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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裕盛

    說起「祭祀公業」,有人誤以為它是屬於殯葬業,因為有祭祀二字;也有人理解為某種協會組織,因為他將公業聽成公會。兩種誤解都沾到了邊,卻非正解。祭祀公業確實涉及到拜拜及祖先,但它涉及到人及不動產的處理,存在著法律問題,故應該是屬於法律服務業;而祭祀公業的組成,的確會有成員,其組織型態是一群人的集合,這點跟公會有點像。儘管如此,我們自己比較喜歡把祭祀公業的服務稱之為365行外的1行,即第366行!

    祭祀公業若論起它的淵源,可溯及至宋朝。以字面來看,祭祀二字,是「拜祖先」;公字,就是「公有」或「公家」;業字,則是「不動產」。故光從字面來解讀,祭祀公業就是「用來祭拜祖先的公有不動產」。究其實,係因子孫們為了感懷先祖,常在先人去世、家產分析後,由兒子們出資購地或自遺產中撥出一部分土地,以其收穫作為祭祀所需的費用。由於該筆土地用來祭祀祖先,禁止典賣,於是形成一種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任何子孫不得擅自出賣該筆土地。

    自從清朝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後,隨著移民到台灣開墾日多,遂有人開始以祭祀公業為名,購地設祠堂、供奉自己的祖先,以示慎終追遠不忘本。這種廣設祭祀公業的現象,一直延續到日據時期及光復之後。時至今日,根據內政部的清查,全台共有約六萬多個祭祀公業。然因為祭祀公業的土地原則上不准變賣,加上台灣光復後,司法機關將之解為公同共有關係,以致於土地不容易被釋放出來,有礙整體社會及經濟的發展,於是,政府想要透過地籍清理實施計劃,使得這些祭祀公業所擁有的土地,得以早日脫離公同共有關係的束縛。

    基於上述的政策考量,「祭祀公業條例」乃於民國9771日正式施行。依該條例第七條規定,地政機關會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90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則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標售祭祀公業土地。於是乎,我們就可以看到很多許久沒人管的祭祀公業開始動起來,到處找人來辦理申報,當然,我們公司也因此有生意可做。

    我們公司千代田,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經營,內部組織還以專業分工,分設五個部門,作業方式引進科技公司的專案管理模式,且員工有幾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總經理及我都是法律系畢業且擔任科技公司法務主管多年),同時聘請研究祭祀公業長達30年的老師傅擔任顧問。論實戰經驗與規模能力,我們公司稱得上業界第一把交椅。

    祭祀公業是個古老的私的習慣法制度,在台灣,有的祭祀公業甚至已存在百年以上。這麼久遠的歷史產物,因為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係公同共有關係,使得土地的處理困難,加上後代子孫的繁衍及擴散,更增添其複雜度。然而,政府卻想在短短數年內促使數萬個祭祀公業完成申報,等於是用三年來解決百年的問題,個人認為這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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