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解釋函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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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民104年)的祭祀公業條例解釋函令已經出爐了!新增加的函令裡,應該是與第5條相關的函令與大家較有關係,進一步釋明條例施行後,派下員無論男女「共同承擔祭祀事實」,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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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祭祀公業條例實行後,已逝派下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性別與婚姻狀態,只要有祭祀事實者,都應列為派下現員。

2.若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則應依規約辦理;如無規約則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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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祭祀公業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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