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裕盛 105.03.10

  上個月的24至25日,在聯合報及中國時報均有報導(改制前)汐止市前市長及若干市公所承辦人員索賄的案件,其原因係有蔡氏兄弟覬覦「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的龐大土地資產,因此,自稱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據以委託代書向當時的汐止市公所提出申報,請求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本案最令人驚奇的是,有位王姓承辦人員,在承辦該申報案時,認為該祭祀公業實質上為「神明會」,而不是「祭祀公業」,不僅駁回蔡氏兄弟的申請,並且檢舉其長官(即前市長)收賄,致使前市長遭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但沒想到,日後蔡氏兄弟中的弟弟又因為要出售土地而再次送件申請規約備查,該王姓一改先前的態度,索賄2億元作為准予備查的代價。案情爆發,經檢調單位查獲,法院准允收押。

 

  在上開的案件中,最具法律性質爭議的莫過於承辦人員認定「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實質上屬於「神明會」而非「祭祀公業」。也就是因為承辦人員的認定,導致申報人蔡氏兄弟為求案件獲准,才想到要透過中間人向前市長行賄。究竟「祭祀公業」與「神明會」有什麼不同?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74號判決中,法院曾針對「金協興」這個組織與「祭祀公業金協興」作比較,以確認兩者是否為同一主體?對於「祭祀公業」與「神明會」,該院有如下的說明:

  • 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係以同姓同宗子孫為團體構成員,而以祭祀同宗祖先為目的者,其祭祀對象係其祖先,組成成員係享祀者或設立者之同姓子孫,成員稱為派下。祭祀公業係由同姓子孫所組成,可以直接從戶籍資料審查派下系統繼  承關係,非必有原始規約…。

  • 神明會:

  神明會係以崇拜特定神明為主要目的,由特定多數人所組織之團體,其祭祀對象係神佛,組成份子有由同行同業或同樣崇拜某一特定神明之人,成員為會員或信徒。神明會組成成員則多為地方具有同一信仰之人士,應檢附 原始規約,如無附原始規約憑證,無從溯及原始設立會員(信徒 )及會員繼承關係。

關於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兩者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項目

祭祀公業

神明會

組成份子

同姓同宗子孫

地方具有同一信仰之人士

成員之稱謂

派下員

會員或信徒

祭祀對象

同宗祖先

神佛

法律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

地籍清理條例

申報之主管機關

(鎮、市、區)公所

直轄市、縣()政府

原始規約

得免附

應附

  

               由於祭祀公業與神明會存在著如上的差異,尤其是兩者申報時所適用的法律不同,受理的主管機關及申報時應檢附的文件也不同,因此,在實務上,判別某一組織究竟屬於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便格外重要,然也因為判別上有其困難度,故時有訴訟產生。對於實務上判別的問題,容後再撰文補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千代田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