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裕盛 105.10.24
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是公業的管理機關。在內政部所提出的「規約範例」中即訂有:『本公業置管理人一人,由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現員大會。』(參見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105年8月之《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以下簡稱"解釋函令彙編")第197頁)根據法務部編印中華民國93年5月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書所載,茲將管理人的資格及職權整理如下:
一、資格:
管理人之資格,習慣上並無何種限制,只需具有意思能力之自然人即可。有派下之公業,通常以選任派下擔任管理人為原則,但選任派下以外之人為管理人亦屬有效。管理人之選任契約,學者認為性質上屬於類似委任之一種無名契約。
二、職權:

